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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和平与敖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夏和平
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敖文华

申请人夏和平,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建华,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敖文华,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夏和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石首市公安局返还被申请人敖文华的20万元,并由案外人汪四华用其车辆作为担保。现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夏和平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担保车辆的查封。
保全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夏和平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夏和平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担保车辆的查封。
保全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夏和平负担。

审判长:姚家龙

书记员: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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