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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孙也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也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孙也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夏某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也徐名下银行存款4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夏某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也徐名下银行存款4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  华

书记员:金  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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