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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杨某某等与涿州市震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夏某某
王卫华(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涿州市震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固安县杨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杨阔

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卫华,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震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开发区沿鲁村。
法定代表人王翠华。
被告固安县杨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昌街北侧育才北路西侧法院小区1-3-101室。
负责人杨阔,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杨阔,成年,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夏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涿州市震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县杨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杨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夏某某、杨某某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申请,原、被告双方现已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夏某某、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申请,原、被告双方现已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夏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爱净

书记员: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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