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
王卫华(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涿州市震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固安县杨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杨阔
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卫华,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震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开发区沿鲁村。
法定代表人王翠华。
被告固安县杨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昌街北侧育才北路西侧法院小区1-3-101室。
负责人杨阔,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杨阔,成年,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夏某某、杨某某与被告涿州市震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县杨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杨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夏某某、杨某某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申请,原、被告双方现已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夏某某、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申请,原、被告双方现已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夏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爱净
书记员:郑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