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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全兴与潘某某、曹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夏全兴
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潘某某
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原告夏全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全兴与被告潘某某、曹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全兴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夏全兴自愿撤回对被告潘某某、曹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全兴撤回对被告潘某某、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夏全兴自愿撤回对被告潘某某、曹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全兴撤回对被告潘某某、曹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建国

书记员: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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