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永清镇人,现住本村。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马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利强,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某某与马某某、马某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夏某某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 利
书记员:田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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