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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尹暹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夏某某
尹暹宾
丁建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夏某某,男,汉族。
被告尹暹宾,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建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尹暹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尹暹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暹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对被告尹暹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

审判长:易仁竹

书记员: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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