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权鑫,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某某返还夏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事实和理由:夏某某与胡某某系朋友关系。胡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8月向夏某某提出借款请求。夏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胡某某支付借款150,000元,于2017年8月22日向胡某某支付借款50,000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夏某某多次催讨,胡某某承诺还款却始终未能履行。夏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胡某某辩称,双方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对夏某某转账的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双方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故不同意夏某某的诉讼请求。夏某某转账行为系委托胡某某进行新三板股票投资,由于市场环境不佳,目前亏损严重。若夏某某认可双方之间系投资关系,则胡某某基于双方多年的友谊考虑补偿夏某某8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1日,夏某某向胡某某账号尾号为2566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50,000元;次日,夏某某以相同方式向胡某某转账30,000元,另通过支付宝向胡某某转账20,000元。
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19年2月14日14时,(夏某某):“我问你20万的事情。……去年那么相信你直接给你打了20万,那会儿你怎么想的?你答应年前还点给我,结果一分钱没有……”(胡某某):“你别催我了,我自己信用卡都没钱还,我也是天天催欠我钱的人,我觉得吧,有些事我能做的尽力去做,20万的事你不要天天催,这个属于投资的事,投资有成功也有失败,再说目前也没有说一定失败,如果不是出现经济危机赚了我也没想过问你要钱,不过事情已经发生,我即使后悔跟你提了这事那我也只能认了,说老实话我愿意那么做完全是因为我在乎我们朋友关系,我年底确实没有钱,能给你的话我就给你了,我这几天一直在追钱,等我收到了钱会慢慢给你的。”(夏某某):“那你最起码要有个态度。”
胡某某为证明双方系投资关系,当庭提交了百草堂股票交易记录,该记录反映胡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以13.50元/股的价格购入百草堂的股票70,000股,于2017年8月25日以13.50元/股的价格购入百草堂的股票7,000股。夏某某对该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庭审中,夏某某向本院明确仍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为请求权基础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夏某某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胡某某抗辩转账系夏某某委托胡某某进行新三板股票的投资,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其中明确提出涉案的200,000元系投资款,夏某某对此并未予以否认或反驳。在此情形下,夏某某依法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在案证据并无法反映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的合意。故夏某某坚持按借款主张返还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且夏某某此举明显有失诚信,本院将视情况另行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夏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夏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田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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