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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九与张少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夏九女,女,1953年1月7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林,男,1954年7月16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

原告夏九女诉称:1999年我村进行了土地承包,我家(张根生)与被告张少林家东西为邻,我家在西,被告家在东。我家分得土地8.124亩,被告家分得土地7.872亩。2005年前后我村在我家与被告家土地相邻处占用我家土地上了一个变压器,每年给付我占地款80元,直到现在。2010年被告侵占我东西宽1米土地,多年来,我无数次找有关部门解决,均没有结果。我家与被告家土地北边有石界,南边有变压器为证,且我村民调人员调解时经丈量土地,被告家确实多出1米土地,但被告以系村给搭的为由不予返还,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侵占我东西宽1米土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夏九女与被告张少林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称当时分地时两家的边界都埋了石界,现在南边的石界已经没有了,北边仍然有石界,南边的界限在现在固定变压器铁桩东边40公分处。被告不予认可,称,当时分地时南北两头都没有埋石界,后来两家协商着拿煤火镩扎了洞往里面灌了石灰,至于现在有没有不知道了。现原、被告土地界限不明,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九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待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夏九女。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素丽

书记员:郑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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