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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丁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夏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安仁街XXX弄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夏怡(兼戴泽诚法定代理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安仁街XXX弄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戴泽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安仁街XXX弄XXX号。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俊,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丁康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黄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夏志勇、夏怡、戴泽诚诉被告夏某某、丁某某、丁康鑫、黄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24245号民事裁定,立即冻结夏某某、丁某某、丁康鑫名下银行存款4,300,000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夏志勇、夏怡、戴泽诚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夏某某、丁某某、丁康鑫名下银行存款1,72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志勇、夏怡、戴泽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夏某某、丁某某、丁康鑫名下银行存款1,7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乐陶

书记员:陈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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