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丁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与被告葛某某、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刘 薏
书记员:何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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