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壶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山西省壶关县西城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王其堂(又名王起堂),壶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被执行人:壶关县通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忠孝,男,壶关县百尺镇星耀头村人。
申请执行人壶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壶国土资执罚决字[2018]第51号壶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壶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1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壶国土资执罚决字[2018]第51号壶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壶关县国土资源局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壶关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壶国土资执罚决字[2018]第51号壶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红斌
审判员 李志良
人民陪审员 李海平
书记员: 郭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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