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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快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河北筐趣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基快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晶,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筐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长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东,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立平,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河北筐趣食品有限公司根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请求赔偿,即请求基快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河北筐趣食品有限公司主张的损失系与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订单利润的损失,其以该事实提起侵权之诉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进一步核查。故此,原判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基快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6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许晓芬 审判员  关春富

书记员:蒋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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