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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56********,汉族,不识字,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埇桥区**乡**楼村**庄组**号。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乡**楼村自家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被告人牛某某用拳头朝被害人马某某的胸部、脸部及后背击打。后被告人牛某某又在马某某家门口,将马某某拽倒在地,造成马某某右侧第2、3肋骨前段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蒿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牛某甲、牛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琦
代理检察员 王萍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零壹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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