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委托代理人:XX,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净萱,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广楷
书记员: 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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