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韩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刚人民陪审员王春权人民陪审员孙凤平
书记员:刘 吉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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