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8.83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99.88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17年4月6日至欠付款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原告为被告垫付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释明送达的相关诉讼程序后,原告方也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本院认为该案没有明确的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 曹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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