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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金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肖南,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占雪,河北九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金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周县曲周镇湾子村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被告:李艳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浩(与李艳萍系夫妻关系),男,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

垫富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100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2月8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1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第三人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由垫富某公司垫付宝企业会员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ianfubao。com)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1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情况如下:2017年10月15日,在商户张蕾处垫付消费款1000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1垫付的消费款项,被告1逾期拒不归还原告,其余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金某汽贸、张某某、李艳萍辩称,要求原告提供证据的原件,当时确实是签合同了,但不知道是和谁签的合同,当时是夜里三四点了,原告起诉才知道是和原告签订的协议。2017年10月15日我们没有消费,也没有在张蕾处但是钱没有到账户上,不同意偿还原告本金及违约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5日,金某汽贸(乙方)与垫富某公司(甲方)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主要约定:乙方在甲方指定的网络平台(垫富某网站)注册成为会员,作为垫付宝会员,乙方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时享有甲方一定的信用额度,甲方在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后,乙方应按约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它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垫富某公司在合约甲方处加盖公司合同章,金某汽贸在合约乙方处加盖公司公章,张某某在合约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处签名捺印确认。同日,被告张某某、李艳萍分别与金某汽贸签订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主要约定为:被告张某某、李艳萍对金某汽贸与垫富某公司签订的《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项下对金某汽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如金某汽贸未按领用合约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其所有债务的,被告张某某、李艳萍保证在收到垫富某公司代偿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代债务人支付其所应付款项,如因上述原因给垫富某公司造成损失的,被告张某某、李艳萍对垫富某公司进行全额赔偿。如债务人未履行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而给垫富某公司造成损失的,被告张某某、李艳萍保证在收到垫富某公司书面索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被告张某某、李艳萍分别在承诺函保证人处签名、捺印确认。本院认为,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案证据显示,原告未取得金融业务从业资质,却通过设立网站向不特定对象授予信用额度用于消费支出,并持续性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原告与被告金某汽贸之间的授信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对原告的诉求不认可,且原告现所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第三人张蕾付款是其于被告金某汽贸消费而垫付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金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汽贸)、张某某、李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肖南、谢占雪、被告金某汽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张某某、被告李艳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计1331元,由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峰

书记员:吴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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