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京京
书记员:白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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