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林、郭雷,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宝恩
审判员 张瑞明
审判员 及元戎
书记员: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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