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飞,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县蔚州镇汽车配件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李堡子村一级路南。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
被告:黄晓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蔚县蔚州镇汽车配件门市部、XXX、黄晓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蔚县蔚州镇汽车配件门市部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999.23元;2.请求判令被告蔚县蔚州镇汽车配件门市部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99.92元;3.判令被告XXX、黄晓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1日,被告蔚县蔚州镇汽车配件门市部通过原告在商户蔚县腾达保洁有限责任公司处消费30000元,此款由原告垫付。被告XXX和黄晓飞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且原告不同意通过公告方式向三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导致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俊明
书记员: 邢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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