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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蒋爱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杰、王长青,
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爱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原告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爱国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无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芳、曹向征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爱国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9792.3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79.23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19日)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用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3279.23元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合计36050.79元。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推出的,由原告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及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商户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的约定,向其收取所垫付消费款一定比例(2%或2.4%)的服务费。本案被告即为垫付宝用户。2017年12月20日,原告在商户
保定鼎源物流有限公司处为被告垫付消费款300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垫付的消费款,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仅归还原告207.67元,尚欠本金29792.33元未还。
被告蒋爱国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未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1日,原告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蒋爱国(乙方)(垫付宝卡号80×××73、注册手机号150××××6481)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垫付宝网站,网址为××;轻易贷网站,网址为××;1号车网,网址为××;乒乒网,网址为××;车快快,网址为××;开元企业助手jnd.che001.com等网站及各自的移动客户端,以下统称为指定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乙方在上述任一平台注册会员,即可用该平台注册账号密码登录指定网络平台。当乙方成为垫付宝网站会员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甲方及垫付宝网站即为乙方开通垫付宝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乙方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垫付卡卡号)是乙方在指定网络平台使用垫付宝各子账户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乙方在指定网络平台取得了会员资格及各子账户信用额度后,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当乙方使用垫付宝子账户信用额度用于购买任何商品或服务等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购车、购房、购货、加油、维修、使用ETC、支付水电煤通讯费等)时,甲方替乙方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第三方,乙方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乙方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垫付款归还甲方,如乙方逾期须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还款、代扣及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甲乙双方达成的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在每期的还款日前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时,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此外,乙方同意如乙方逾期还款,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乙方同意承担的违约金包括当月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涉诉违约金。乙方逾期当日,应向甲方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还款,甲方通过诉讼向乙方追讨,乙方除承担诉讼费用外,须每件案件另向甲方支付涉诉违约金10000元。如乙方垫付宝账户任意一笔垫款发生逾期未还款,乙方同意在随后的最近一个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乙方垫付宝账户所有未到期应还款项。如乙方未如期一次性偿还即构成违约。《领用合约》同时约定,因本合约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即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12月20被告蒋爱国于商户
保定鼎源物流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30000元,账单日为2018年1月11日,还款日为2018年1月19日。被告蒋爱国于2018年2月5日还款36.64元,2018年2月23日还款1.02元,2018年3月7日还款36.64元,2018年4月7日还款37.01元,2018年5月5日还款36.89元,2018年6月3日还款3.89元,2018年6月4日还款33.06元,2018年6月20日还款18.54元,共计还款207.67元,至今尚欠原告垫付款本金29792.33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蒋爱国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依法保护。被告蒋爱国通过垫付宝指定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由原告垫付相应的款项,理应按约定及时足额还款,但被告蒋爱国至今未偿还,实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的责任。原、被告关于违约金和迟延履行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爱国应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蒋爱国应偿还原告垫付款29792.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792.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垫付款付清之日)。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蒋爱国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29792.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792.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垫付款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1元,由被告蒋爱国承担544元,原告负担1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邱无幽
人民陪审员 苏芳
人民陪审员 曹向征

书记员: 段蕴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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