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芳芳,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润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被告: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某某市。
被告:柴春叶,女,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某某市。
原告垫富某公司诉被告润鑫公司、李某、柴春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5月24日至8月24日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芳芳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润鑫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1000元;2、被告润鑫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定2730元计算方式: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李某、柴春叶对被告润鑫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诉讼中,原告对第二项请求变更为:被告润鑫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垫付宝是由原告垫富某公司推出的,由垫富某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要享受垫付宝服务,首先要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垫付宝会员,注册成功后,原告会为会员分配唯一的垫付宝账户,并由会员本人设定登录密码。垫付宝会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会员,其出于消费目的,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我们称之为用户,另一类会员是卖方会员,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我们称之为商户。由于垫付宝是为用户垫付消费款,故对用户还规定了授信程序。用户注册为会员后,要和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抵押财产,并签订授权书、担保函等,原告根据用户提供的财产情况,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其账户中形成账单日、还款日及授信额度等内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原告可以替用户垫付消费款给商户。垫付款项的方式是原告将与交易金额等额的垫付宝额度在扣除向商户收取的服务费垫付消费额的2%或2.4%后,划拨到商户的垫付宝账户中,商户收到额度后,既可用额度到其他商户处消费,也可以选择向原告申请提现。对用户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不计利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用户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润鑫公司即为垫付宝用户,原告替其垫付部分消费款情况如下:1、2017年12月5日,在卖方会员王玉连处消费21000元;2、2018年1月5日,在卖方会员秦某某市海港区单明时尚发艺室处消费21000元;3、2018年2月5日,在卖方会员秦某某市海港区单明时尚发艺室处消费21000元。以上原告替被告润鑫公司垫付的消费款项,21000元借款逾期拒不归还原告,其余被告也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原、被告签字盖章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和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原告处的注册信息及欠款交易明细凭证等证据。
被告润鑫公司、李某、柴春叶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润鑫公司是原告垫富某公司(网址www.dianfubao.com)用户。2016年7月20日,双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主要约定:“原告将被告润鑫公司的消费垫付至商户处;被告润鑫公司应按照垫付宝网站双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如违约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被告润鑫公司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需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同日,原告与被告李某、柴春叶签订《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为被告润鑫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之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2月5日9时36分,被告润鑫公司在秦某某市海港区单明时尚发艺室处消费21000元,由原告垫付该款。垫付宝网站上润鑫公司账单日、还款日分别为每月26日、每月4日。三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2016年7月20日,原告垫富某公司分别与被告润鑫公司、李某、柴春叶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和《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该约定的实际内容为借款合同和连带担保合同关系。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润鑫公司偿还垫付的消费款21000元,被告李某、柴春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偿还,并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违约金按年24%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某某润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1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李某、柴春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军
书记员: 刘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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