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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梅,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4499.0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本金24499.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5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网址www.dianfubao.com)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会员用户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需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用户消费后,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后即可向原告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是垫付宝用户。被告在乒乒网(http://www.pingpw.com,北京壹号车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购物网站,为买卖双方会员提供开通店铺、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等服务。)商户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具体消费情况为:1、2017年2月23日18点22分,在商户秦皇岛达尚商贸有限公司处消费10000元;2、2017年2月23日18点27分,在商户秦皇岛达尚商贸有限公司处消费10000元;3、2017年2月23日18点37分,在商户秦皇岛达尚商贸有限公司处消费9400元;以上款项共计294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进行垫付至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仅归还原告4900.94元,尚欠24499.06元逾期拒不归还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原、被告签字盖章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被告是原告垫付宝(网址www.dianfubao.com)用户。双方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主要约定:原告将被告的消费垫付至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如违约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的10%作为当月违约金,被告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需按欠款额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等。二、1、2017年2月23日18点22分,被告在商户秦皇岛达尚商贸有限公司处消费10000元;2、2017年2月23日18点27分,被告在商户秦皇岛达尚商贸有限公司处消费10000元;3、2017年2月23日18点37分,被告在商户秦皇岛达尚商贸有限公司处消费9400元;以上款项共计29400元。由原告垫付该款。被告已归还原告4900.94元,尚欠24499.06元,逾期未归还。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00元律师代理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2017年2月17日,双方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该约定的实际内容为借款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拖欠原告垫付的消费款24499.06元,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虽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因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4499.06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计算违约金本金:24499.06元,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4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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