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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0999.71元,当月违约金2099.97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3107.95(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暂从2016年始至2017年1月9日,计148日),共计26207.63元。2、判令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及为诉讼而支付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垫富某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担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被告消费垫付消费款项。被告于2016年3月22日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后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6,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文件。2016年7月10日,在卖方会员高碑店市新城新固加油站处消费21000元;以上交易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仅归还原告0.29元,尚欠20999.7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追偿权纠纷,而非服务合同。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垫付宝”系列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签约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本案原告依约为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被告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偿还原告,但被告至今仍有20999.71元未予偿还,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垫付款20999.71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当月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本案的律师费及为诉讼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0999.7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6年8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刘子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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