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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峰、赵建新,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1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4725元(欠款额×1‰,自2016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00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个人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原告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原告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原告申请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做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时,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原告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原告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原告,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原告依照《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被告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5788510203842,后被告与原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2016年1月27日,原告替被告垫付了消费款项21000元,被告逾期拒不归还原告。被告王某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被告)按照垫付宝网站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甲方(原告)获得一定授信额度,并使用信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达成的每期垫付宝账单日按时足额还款。乙方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的,需按照欠款总额的10%支付当月违约金及每日1‰的延迟履行违约金。截止2016年1月27日,原告代替被告支付21000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担保函、后台管理系统说明及营业执照、交易截图、交易明细、欠款明细、付款明细及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未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应予认定。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为21000元,被告应予偿还。对于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及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原告可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元、违约金8879元(违约金自2016年1月27日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为21000×0.24×643÷365=8879元,之后被告仍应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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