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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殷某某、张某某信某物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某某市张北县。
被告张某某信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宣化区沙岭子镇太师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杨继斌,公司经理。
被告张某某海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经济开发区大北洗浴中心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336130001K。
法定代表人赵海旭,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殷某某、张某某信某物流有限公司、张某某海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董利峰

书记员: 周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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