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柴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滦平世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小营乡二道沟门村,组织机构代码:55449016-0。
法定代表人:陈华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某某、被告滦平世通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柴某某、被告滦平世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0.00元,减半收取310.00元,由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石刚人民陪审员王春权人民陪审员孙凤平
书记员:刘 吉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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