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花,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张北县。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购车款本金29600.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78.35元(此处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7月7日,要求被告至实际付清之日据实支付应付违约金);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网址××)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用户会员向商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使用垫付宝消费后,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既可向原告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是垫付宝用户,2017年6月16日被告于车快快网商户张家口江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购车消费60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全额垫付至售车商户处,被告应当据约于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被告仅归还原告30399.84元,尚欠29600.16元。逾期拒不归还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李强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编号:垫000294269/冀张家口市27900001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合同,约定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垫付消费款项,被告应按约将垫付款项定期归还给原告,并按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向原告缴纳服务费,逾期还款应按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缴纳当月违约金,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同日,被告在原告的加盟店张家口江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一辆,买卖双方均向原告发出轿车分期承诺函,原告为被告垫付购车款60000元,2017年6月28日张家口江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原告为被告垫付的60000元。按约被告应在一年内还清借款,每期5000元,共计12期,每期还款日为每月4日。被告正常还款5期,即25000元后不按期归还,在2018年7月2日质押在轻易贷账户用于还款5000元,归还了一期的借款5000元,剩余399.84元是轻易贷账户理财的收益扣划作为还款金额,至此,被告共还款30399.84元。截止2018年7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29600.16元及违约金2978.35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以上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轿车分期承诺函LS14、轿车分期承诺函LS14-1、垫付宝会员资格审核确认书、照片两张(是被告与见证人的合照)、垫付宝服务协议、被告会员的后台信息截图两张、交易记录截图一张、还款记录截图两张、交易过程产生的短信回单共计20页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约通过向第三方替被告支付消费款的方式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向原告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9600.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2018年7月7日前的违约金2978.3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欠款金额每日1‰向原告支付从欠款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超过了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按年利率24%计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自2018年7月4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欠款29600.16元、违约金2978.35元及利息(以29600.16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8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被告李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林
书记员:桑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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