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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锦峰,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
被告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提交。
被告张某某建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经济开发区纬三路6号世纪豪园20号楼5层0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3619294-X。
法定代表人郭建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张某某建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张某某(13253159336)、被告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13801215758)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二被告,又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地址进行查找,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局以张某某“原址查无此人”、河北高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电话不对,迁移新址不明”退回法院,经本院通知,原告仍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二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退还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时信通

书记员: 郭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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