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2月2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宋金学偿还起诉人垫付款39999.22元及违约金;(二)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对宋金学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起诉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宋金学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亚君
书记员: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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