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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
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冯立安
审判员:刘改桥
审判员:张瑞珍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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