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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飞,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61599.1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59.91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3月30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按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用户,2018年2月10日,被告分别在商户梁春伟、李刚、李超处消费23000元、13600元、25000元,原告替被告垫付了以上消费款项,被告仅归还原告0.82元,尚欠61599.18元拒不归还原告,特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通知,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亦未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明

书记员:高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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