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水,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冯立安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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