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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冯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梅,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6999.11元,并自2017年7月17日起按年息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垫付宝(网址www.dianfubao.com)是由原告提供的,由原告替会员用户向会员商户垫付消费款的服务。用户需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用户消费后,原告将等额于消费款金额的垫付宝额度划拨给商户,同时自商户账户中扣除少量服务费。商户收到垫付宝额度后既可向原告申请提现,商户申请提现时原告将提现金额以银行转账方式付到商户的银行账户中,商户也可将收到的垫付宝额度用于再消费、理财等。被告是垫付宝用户。被告在乒乒网(http:www.pingpw.com,北京壹号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约购物网站,为买卖双方会员提供开通店捕、商品交易、货款结算等服务)商户处使用垫付宝额度进行消费计30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已将上述消费进行垫付至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上述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注:被告仅归还原告3000.89元,尚欠26999.11元逾期拒不归还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冯某某未到庭,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原告垫付宝(网址www.dianfubao.com)用户。双方约定:原告将被告消费垫付至商户处;被告应当按照垫付宝网站生成的账单,将消费款分成12个月归还原告,每个月的还款日前向原告归还垫付款的112。2017年5月11日9:44,被告在昌黎县安山镇美居家具店处消费15200元,由原告垫付款项2017年5月11日09:45,被告在昌黎县安山镇美居家具店处消费900元;2017年5月11日19:07,被告在昌黎县安山镇美居家具店处消费2700元;2017年5月11日19:12,被告在昌黎县安山镇美居家具店处消费11200元;上述款项共计30000元由原告垫付全部款项。被告已归还原告3000.89元,尚欠26999.11元逾期未归还。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加盟店版)》、冯某某个人交易凭证、账户管理详单、宝昌黎县安山镇美居家具店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并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与原告垫富某公司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该约定的实际内容为借款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垫付的消费款26999.1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及时归还,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虽超过法定标准,但原告主张借款违约金按年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支付律师费的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付款本金26999.11元,并自2017年7月17日起按年息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颖

书记员: 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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