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长河。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长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4元,由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谭志刚 审判员 张小智 审判员 赵 星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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