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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志红美容院、郭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志红美容院。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经营者:郭某某。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志红美容院、被告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志红美容院偿还垫付款本金30000.00元。2、判令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志红美容院支付当月违约金3000.00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从2017年1月29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郭某某对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志红美容院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是由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由垫付宝公司替买方会员(以下简称用户)向卖方会员(以下简称商户)垫付消费款,再由用户在还款日前偿还垫付款的服务,即垫付宝提供的是垫付消费款的服务。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志红美容院为垫付宝用户。2016年12月28日,原告为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志红美容院在卖方会员丰宁满族自治县森焱商贸有限公司处垫付消费款30004.96元。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志红美容院仅归还原告4.96元,尚欠30000.00元拒不归还,其余被告也拒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志红美容院、被告郭某某的信息无法找到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志红美容院、被告郭某某并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立会 人民陪审员  张子云 人民陪审员  陈建喜

书记员:杜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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