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垫富某投资有公司与于江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垫富某投资有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金巧,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江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某投资有公司与被告于江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江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于江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垫富某投资有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爱忠

书记员:姜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