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果园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胡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屈丹,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屈名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希,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黄治发。
被告闵某某。
本院审理原告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黄治发、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某、黄治发、闵某某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晓蓉
书记员:李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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