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小乔。今天我们来聊一个职场中很重要的法律话题——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你知道吗?不光离职后有竞业限制,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同样关键!我们将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带大家看看违反竞业限制的后果。准备好了吗?一起来学习吧!
[法律引入]
先来看看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双方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得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虽然这条法律主要提到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但实践中,法院也认可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条款,只要约定合法合理。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看看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是怎么回事。
[案例引入]
今天的案例来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16~2018年度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讲的是陶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纠纷。陶某一边拿着竞业补偿,一边偷偷搞竞争业务,最终付出了高额代价。究竟怎么回事?咱们一步步拆解。
[案例背景]
陶某从2002年起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010年8月,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聘用协议。协议里约定了几个关键点:
陶某担任电器自控组组长,负责技术管理工作,直接接触公司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
陶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竞业补偿和技术补贴组成。竞业补偿起步1万元,每年增加1000元;技术补贴1.2万元,每年底发放。
协议要求陶某严格保守公司技术和商业秘密,在合同期间及解除合同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比如自己开公司、跳槽到竞争对手,或挪用公司客户资源。如果违反约定,陶某需支付20万元违约金。
[事件发展]
到2013年底,陶某一共拿了2.8万元的竞业补偿。表面上风平浪静,但问题来了!在一次派出所询问中,陶某承认自己组织人员生产了与公司产品原理相同、形状相似的包装机,还对外销售了4台包装机和2台传输机。这明显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
2014年10月,某科技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陶某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20万元违约金。仲裁委裁决陶某支付15万元违约金。陶某不服,上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法院认为,陶某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协议中关于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条款,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精神,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合法利益。陶某一边拿着竞业补偿,一边偷偷搞竞争业务,不仅违反协议,还违背了员工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陶某支付15万元违约金。
[法律分析]
这个案例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法律要点呢?
在职竞业限制的合法性: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主要规范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但法院认可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条款,只要条款明确、合理,且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比如,陶某的协议明确约定了竞业义务,并提供了补偿。
补偿与义务对等:竞业限制要求劳动者放弃部分从业自由,所以用人单位通常会支付补偿。陶某拿了2.8万元竞业补偿,就得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违反竞业限制的劳动者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陶某的违约金从20万元降到15万元,可能是法院综合考虑了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
[职场建议]
作为职场人,我们该如何应对竞业限制条款呢?
仔细审合同:签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时,认真看清竞业限制条款,弄明白限制范围、补偿标准和违约责任。
诚信守约:拿了竞业补偿,就要对得起这份信任,别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对条款有疑问,可以找律师或专业人士帮忙解读,避免稀里糊涂踩雷。
[结尾]
好了,今天的《小乔讲法律》就到这里。陶某的案例告诉我们,职场诚信至关重要,违反竞业限制不仅害公司,也会让自己付出沉重代价。希望大家都能做守约的职场人!如果你有法律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小乔会尽力解答。下期节目见,拜拜!
[字幕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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