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方
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许某方,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琳娜,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在原告许某方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就自己的诉讼问题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方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就自己的诉讼问题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某方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诉讼。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振芳
审判员:李同所
审判员:程肖芬
书记员:白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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