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在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杨某至今无法联系和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故原告康某某于2013年7月2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
书记员: 宋亚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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