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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戈班舒热佳特殊镀膜(青岛)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载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圣戈班舒热佳特殊镀膜(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以西、嵩山路以南地块。
法定代表人TIENSUN,Chiu-Yu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朝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载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108楼1单元5号。
法定代表人白立伟,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圣戈班舒热佳特殊镀膜(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载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案由虽表述为买卖合同纠纷,但其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税款损失,其中涉及税款缴纳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圣戈班舒热佳特殊镀膜(青岛)有限公司起诉。
诉讼费2086元,退回原告圣戈班舒热佳特殊镀膜(青岛)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彦 审 判 员  马征 代理审判员  徐琳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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