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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洪松
王德昌
李振泉(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
杨久山
陈玉枝
郑启全
李再桃
任玉英
侯月果
祁守梅
曹世云
侯国顺(河北张家口桥东区胜利路华翔法律服务所)
王树桥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洪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河北省泊头市郝村镇魏庄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王德昌(王洪松之父),××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大都建筑设备租赁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泉,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久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张家坊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陈玉枝(杨久山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张家坊村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启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张家坊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再桃,(郑启全之妻),××年××月××日出生,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张家坊村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玉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张家坊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侯月果(任玉英之妻),××年××月××日出生,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张家坊村村民。
被申请人:祁守梅(已故高存来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张家坊村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世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张家坊村村民。
上述五
被申请人的
委托代理人:侯国顺,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路华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张家坊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贵增,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树桥,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法律顾问。
申请再审人王洪松与被申请人杨久山、郑启全、任玉英、祁守梅、曹世云,一审被告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张家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坊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东民初字第4、336、341、342、343号民事判决。王洪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8日作出(2012)张民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洪松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一审原告高存来病故后其妻子祁守梅申请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张民申字第57号民事裁定,决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洪松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昌、李振泉,被申请人杨久山的委托代理人陈玉枝、被申请人郑启全的委托代理人李再桃、被申请人任玉英的委托代理人侯月果,被申请人祁守梅、被申请人曹世云及其五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国顺,一审被告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张家坊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任贵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树桥到庭参加诉讼。
2010年9月28日,杨久山、郑启全、任玉英、祁守梅、曹世云诉至桥东区人民法院称,原告于1996年分别依法承包诉争的张家坊村的耕地,2007年8月中旬,张家坊村委会口头通知原告,将该承包地以每年每亩1200元出租,三年一付租金,当年原告领取了三年的租金。2010年8月,原告再次领取租金时,现任张家坊村委会主任拿出一份当年二被告签订的流转合同并告诉原告该承包地被前任村主任当年以每亩每年1180元出租给王洪松,租期为40年,全部租金已经在当年全部付清,前任张家坊村委会将已付三年租金外的剩余款项全部挪用。原告认为张家坊村委会将用于耕种的土地租给王洪松用于非农建设属违法行为;而且原告承包该地的剩余期限是22年,而张家坊村委会租给王洪松的期限是40年,剥夺了原告在承包期满后继续承包的权益;此外,原告是诉争地块的合法使用权人,依法享有承包权和出租权,张家坊村委会应当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维护原告的权益合法流转。但张家坊村委会隐瞒事实,擅自截留原告流转款项,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1、依法确认张家坊村委会与王洪松订立的协议无效;2、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承包的耕地杨久山1.33亩、郑启全耕地0.47亩和荒地3亩、任玉英耕地0.58亩、高存来耕地1.6亩和荒地3亩、曹世云耕地1.05亩;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书记员吴昊


审判长:薛团梅
审判员:柳瑛
审判员:刘巍

书记员: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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