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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家伙
陈增志
晋州市东里庄镇西里庄村民委员会
王瑞祥

原告贾家伙。
委托代理人陈增志,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晋州市东里庄镇西里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里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瑞英,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王瑞祥。
原、被告及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一家于1984年3月10日在第一轮农村土地联产承包时所承包的被告西里庄村委会土地,按照当时的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该轮承包土地期限应到1999年终止。1999年9月1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开始,被告西里庄村委会将诉争的5.92亩土地发包给第三人王瑞祥,原告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随之终止,而原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家伙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一家于1984年3月10日在第一轮农村土地联产承包时所承包的被告西里庄村委会土地,按照当时的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该轮承包土地期限应到1999年终止。1999年9月1日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开始,被告西里庄村委会将诉争的5.92亩土地发包给第三人王瑞祥,原告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随之终止,而原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家伙的起诉。

审判长:杨同顺
审判员:耿瑞波
审判员:韩燕

书记员:尹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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