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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某某、娜某等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原告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学生,住址。原告拿森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址。委托代理人贾鹏,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住河北省张北县。

原告图某某、娜某、拿森XX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图某某、娜某、拿森XX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图某某、娜某、拿森XX撤诉。案件受理费988元,由图某某、娜某、拿森XX负担。

审判员  李建勋

书记员:孟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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