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36号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13148013M。法定代表人:张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跃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大街东岗路西行300米路南天海誉天下C区15-1-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4874440C。法定代表人:任瑞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跃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国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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