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靖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龚和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会,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峰,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翔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靖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翔芃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4,386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翔芃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4,386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2,84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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