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陵县供电公司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陵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147号。负责人:付国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百灵,女,1986年3月3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鹏,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金六路交汇处(新鼎泰商务宾馆)。负责人:刘坪。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国,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负责人:李连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继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临沂市荣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王疃村。法定代表人:宋洪流。被告:汤涌,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陵县供电公司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临沂市荣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汤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2017年12月26日,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陵县供电公司以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临沂市荣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汤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陵县供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临沂市荣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汤涌的起诉。

审判员 熊 姣

书记员:别艳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