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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与沙洋县五里铺镇草场社区居民委员会、谢某某、王某荣、王某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
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
沙洋县五里铺镇草场社区居民委员会
谢某某
王某荣
王某会
谢某某

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
负责人李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雷,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沙洋县五里铺镇草场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小军,该社区主任。
申请人谢某某。
申请人王某荣。
法定代理人谢某某。
申请人王某会。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沙洋县五里铺镇草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申请人谢某某、王某荣、王某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正文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2014年7月24日,王华(谢某某之夫)在沙洋县五里铺镇草场社区养老大堰内捕鱼。在捡鱼时,王华不慎触碰到陈中林潜水泵电源线裸露接头,不幸触电身亡。2014年8月2日经沙洋县五里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一致协议:1、王华抢救费、死亡补偿费、安葬费等共计160000元,其中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承担赔偿80000元,剩余部分由沙洋县五里铺镇草场社区居民委会承担赔偿。此款由协调专班负责协调到位。2、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付50000元,火化后凭火化证等相关证据资料办理余款(计壹拾壹万元)支付手续。3、死者亲属领取全部壹拾陆万元费用后,各方就此次触电事故的经济补偿、赔偿事宜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死者亲属自愿放弃通过上访、仲裁、诉讼等任何途径向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和沙洋县五里铺镇草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张其他任何经济补偿、赔偿的权利。4、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并经沙洋县人民法院作出非诉讼调解生效法律文书之日生效。5、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各方当事人各一份,另一份镇调解委员会留存备查。
本院认为,沙洋县五里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各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与沙洋县五里铺镇草场社区居民委员会、谢某某、王某荣、王某会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沙洋县五里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各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沙洋县供电公司与沙洋县五里铺镇草场社区居民委员会、谢某某、王某荣、王某会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正文

书记员:洪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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