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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京山县供电公司与田某、应城市易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京山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011423586C。
负责人:彭鄂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特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启,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应城市易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南垸良种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56545435XH。
法定代表人:张先楚,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化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880814669X。
负责人:陶俊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京山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京山供电公司)诉被告田某、被告应城市易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应城物流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孝感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京山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启、被告孝感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被告应城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田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被告田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确定由被告田某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诉讼费的负担。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本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承担诉讼费用的数额。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肇事车辆在被告孝感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被告孝感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原告的其余损失14008元(16008元-2000元),因被告田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孝感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根据投保人与被告孝感保险公司之间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应由被告孝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008元。被告田某在运输过程中有超载行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孝感保险公司增加10%的免赔率,该10%的责任应由被告田某承担,故被告田某应赔偿原告1400.8元(14008元×10%),被告应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孝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607.2元(14008元-1400.8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京山县供电公司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京山县供电公司损失12607.2元;
三、被告田某赔偿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京山县供电公司损失1400.8元,被告应城市易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列给付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上列给付款直接汇至京山县人民法院案款账号。户名:京山县人民法院;账号:18×××5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永清

书记员:左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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